2024年2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石政函〔2024〕20号,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引导基金数量规模快速增长,呈现出高速发展态势,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8号)等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从当前必威体育市级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看,返投门槛较高、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较为突出,引导基金运行效率不高。为此,在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基础上,结合必威体育引导基金实际,石家庄市财政局研究起草《暂行管理办法》,经2023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暂行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暂行管理办法》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引导基金政府出资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原则运作管理,突出支持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主要规定引导基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引导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行业领域设立引导基金建议,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或委托专业化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事务。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主要规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设立方案内容、组织形式等。明确引导基金设立,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同时,严格控制引导基金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引导基金。
第四章 投资运作。主要规定了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出资方案、返投比例等。一方面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限制。引导基金一般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母基金对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对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创新投资子基金和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等,母基金出资比例上限分别调整为50%、40%和30%;另一方面降低返投比例。将返投比例调整优化为1.2倍,并增加返投比例灵活认证范围,可按照企业能级适当加权认定返投金额。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主要规定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引导基金设立或注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制定了基金运作负面清单,并要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章 终止与退出。主要规定引导基金终止应当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清算,明确了引导基金退出方式,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未开展投资业务等六种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市财政局根据设立方案将市级出资额度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建立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准确反映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主要规定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用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等情形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主要规定《暂行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6〕110号)同时废止。
三、出台意义
《暂行管理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密结合石家庄市级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现状,进一步理顺引导基金管理体制,通过政策优化调整,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助推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财政政策保障。